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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吃“霸王餐”的人 为自身不诚信的行为买单
发布日期: 2022-06-09 13:26:14 来源: 中工网

【案情介绍】

2021年6月28日,黄某、张某两人在林某经营的餐馆就餐,黄某、张某因觉得餐费太贵,商量饭后不结账就开溜,于是饭后未结账即偷偷离开。林某发现后沿路追赶并拨打110报警,黄某在逃跑过程中摔伤。黄某要求林某赔偿其因摔伤造成的各项损失。

那么,林某是否应赔偿黄某的损失呢?

【律师解答】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七条规定:“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情况紧迫且不能及时获得国家机关保护,不立即采取措施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必要范围内采取扣留侵权人的财物等合理措施;但是,应当立即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处理。受害人采取的措施不当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吃“霸王餐”属于有悖公序良俗的不诚信行为,店家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情况紧急且不能及时获得公力救济的情况下,追赶逃跑者要求付款,属于《民法典》规定的自助行为,不具有违法。让吃“霸王餐”的人为自身不诚信不文明的行为买单,既是对社会上一些自以为“我伤我有理”“我闹我有理”的错误认识的明确否定,也体现了人民法院忠实于法律、维护公正义、恪守公序良俗的职责担当,有利于引领诚信、友善、文明的社会新风尚。

本案中,就餐后付款结账是普通公众均应知晓的社会常理,黄某、张某二人就餐后不结账就离开,经营者林某阻拦二人离开并要求其买单,属于正当的自助行为,不存在过错。黄某在逃跑过程中因自身原因摔伤,与林某的自助行为之间并无直接因果关系,林某不应对黄某摔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律师提醒:自力救济的行使不能超出必要的限度和范围,如有非法拘留、暴力伤人等违法情形的,同样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依据《民法典》第1177条规定,构成自助行为须具备以下几个条件:1.须有不法侵害状态存在。没有侵害,无须进行救济行为。只有在侵害发生后,才有可能实施自助行为。2.须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自助行为旨在保护自己的权利,而非他人权利,这也是自助行为与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的一个显著区别。3.须情况紧急而来不及请求有关国家机关的援助。这是指权利人在客观上来不及请求有关国家机关的保护,如果不实施自助行为,请求权就无法实现,或者实现的难度显著增加。本条规定的“不立即采取措施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即为明确要求,也体现了比例原则的理念。4.不得超过必要限度。这里“必要限度”的要件,也要包括采取的措施必须合理,且原则上应当限定在对侵权人财物予以扣留等的范畴,在解释上应当严格依据本条规定进行,不可随意扩大。5.须为法律或公序良俗所许可。比如雇佣他人以暴力方法讨债、将债务人囚禁于笼子里来讨债等形式皆为法律或者公序良俗所禁止。

(据天津工人报消息 天津世川律师事务所 宫祥兰供稿)

关键词: 吃霸王餐的人 国家机关保护 自身不诚信 逃跑过程中摔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