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报实销的“报销款”不属于工资收入的范畴
发布日期: 2021-12-17 08:10:46 来源: 中工网
12月14日,四川某信息技术公司员工邓先生来电咨询称,2019年他入职该公司,公司与其在劳动合同上约定,月工资为5000元。而实际每月领到了7000元,但多发的2000元要通过餐饮发票和汽车油费等形式报销发放。邓先生问,员工凭发票报销所得的费用,是否属工资?
针对邓先生的问题,记者采访了四川川豪律师事务所的王英传律师。王英传律师指出:根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工资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而报销款不在上述条款规定的范围内,其实质是对员工履行工作职责实际支出费用的一种补偿,因而实报实销的“报销款”不属于工资收入的范畴。
但公司拆分员工工资,以“报销款”的形式增加企业成本,每月报销金额固定,且并不以实际发生的费用为依据和基础,该类“报销款”显然不是员工履行工作职责支出费用的报销,而是以“报销款”的形式变相发放工资。这种情况下,“工资+报销”的形式会导致工资组成不明确,银行明细中显示固定“工资”数额时,个人通常很难举证证明“报销”部分系工资收入构成。
综上所述,王英传律师认为:实报实销的“报销款”不属于工资收入的范畴,但公司与员工约定将员工工资进行拆分,以报销款的形式发放,能让企业少缴税款,当邓先生与用人单位发生纠纷时,主张工资金额及经济补偿的计算基数时,极易造成工资标准的举证困难,进而可能面临败诉的风险,损害了邓先生的合法权益。因此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之前,应当先明确工资的金额及发放方式,对于特殊的工资发放形式应予以拒绝。
(据四川工人日报消息 四川川豪律师事务所律师王英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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