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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日起天津市将提高失业保险金等待遇发放标准
发布日期: 2022-05-23 17:14:00 来源: 今晚报

记者从市人社局获悉,自2022年7月1日起,我市将提高失业保险金等待遇发放标准。

领取期限处于第一至第十二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由1510元提高到1600元;领取期限处于第十三至第二十四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由1470元提高到1560元。2022年6月1日后(含6月1日)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农民合同制工人,一次生活补助费月计发标准由906元提高到960元。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实现自谋职业,申请领取最多不超过12个月失业保险金的,按照营业执照发照时间一次计发失业保险金。发照时间在2022年6月1日后(含6月1日)的,按新标准计发;发照时间在6月1日前的,按原标准计发。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经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实现灵活就业,申请领取最多不超过12个月失业保险金的,按照灵活就业登记时间一次计发失业保险金。灵活就业登记时间在2022年6月1日后(含6月1日)的,按新标准计发;灵活就业登记时间在6月1日前的,按原标准计发。

失业保险关系跨省转移接续,申请时间在2022年7月1日后(含7月1日)的,按新标准确定需划转的失业保险费用;申请时间在7月1日前的,按原标准确定需划转的失业保险费用。

关键词: 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 天津市人社局 提高失业保险金提高失业保险金 待遇发放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