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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补偿其他继承人得来的全部继承权到底是否要缴纳一半契税?
发布日期: 2021-06-16 11:35:34 来源: 顶端新闻·大河报

近日,郑州市民孙先生向顶端新闻·大河报记者求助,他和妻子在办理继承房屋过户核税时,被告知房屋在继承过程中,由于他们向另一位继承人支付了经济补偿,所以需要征收两次契税,一次按1/2买卖(转让)征收契税,另一次按1/2继承免契税。

可孙先生认为,他们是法定继承人,房屋没有产生实际性的买卖,该征税要求不符合“法定继承人继承房屋权属,依法应免征契税”的规定。

为此,他们跑了一年半,得到了七种核税答复,却都与国家税务总局的回复不同。

妻子和其姐姐诉讼均分遗产又引发缴税“苦恼”

6月15日上午,记者见到了向本报求助的市民孙先生。孙先生说,2018年,在他岳父岳母相继过世后,留下一套房产和部分存款由他爱人和他爱人的姐姐两位法定继承人共同继承。由于双方在均分遗产时没能达成一致意见,便通过法院诉讼均分遗产。

2019年8月26日,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他们需向姐姐支付一笔补偿款,房屋由他爱人继承,房屋产权归属他爱人所有。至此,纠缠一年多的遗产均分问题才终于有个结果。

可让他们没想到的是,2019年9月份,当他们拿着《民事判决书》前往郑州市南阳路房管局北区办事大厅办理房屋信息变更时,被要求先去办理相关税费缴纳业务,在税费缴纳处却又被告知,由于他们向另一位继承人支付了经济补偿,所以需要征收两次契税,一次按1/2继承免契税,另一次按1/2买卖(转让)征收契税,税款为1万多元。“真想不通,继承房产还要缴契税?”孙先生的妻子很苦恼。

其间,孙先生向记者提供了《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以及他整理的区、市、省三级税务部门核税答复等相关材料。

七种核税答复,都与国家税务总局说法不同?

2019年9月至今,区、市税务局就此事共给出七种核税答复。第一种是:他们给姐姐的补偿属于继承前的交易行为。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继承是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他们给姐姐的补偿款是在继承过程中,说法明显矛盾。

第二种和第四种答复分别是:先继承后买卖;一人继承1/2,权属转移。这些都与事实不符。

而他从郑州市第二税务分局得到的第六种回复是:在继承过程中,继承人通过收取房屋补偿款的形式,不再拥有房产应继承份额所有权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第七条的规定,是房屋买卖行为,应征收契税。

孙先生说,第六种回复是郑州市第二税务分局根据上级部门河南省税务局给的答复。区、市税务局都是按照省里的这个答复执行、执法收税,但又说不出这段话出自于哪个文件、法规。他要求答复人员出示相关文件,也一直没有结果。

“税务部门给的答复都是认定我们属于房屋买卖,但房屋的物权自继承开始就没有产生过买卖、转让,怎么能被认定为买卖呢?”

孙先生说,另外三种核税答复大意也是要分两次交契税。可是他咨询国家税务总局的客服,得到的回复是法定继承人继承房屋权属,不征契税!他爱人属于法定继承人,继承房屋应该免征契税。所以,他觉得郑州市税务部门给的回复与国家税务总局不同!

同时,记者也拨打了国家税务总局客服咨询,回复与孙先生所说一致。

答复说法不一,税务部门称意见是一致的

上午11时许,记者与孙先生一同来到南阳路上的郑州市房管局北区办事大厅,并见到了之前曾接待孙先生的郑州市第二税务分局工作人员,及其主管杨姓主任。工作人员说,对于孙先生的问题,他之前是咨询局里相关工作人员给予的回复。其他分管领导也曾给孙先生进行过回复。至于孙先生得到的多种答复为何说法不一,以及所面临的问题是否有解决办法,上述杨姓主任称,他们会与局里联系,稍后给记者回复。

下午3时许,记者接到了郑州市第二税务分局工作人员的回复。这位工作人员说,孙先生是2019年,在南阳路大厅缴纳契税环节时,对他们的契税政策有异议。孙先生说得到七种不同的解释,他们跟大厅、上级领导部门做过沟通,按照孙先生说,他们回复的内容不一致,他们也核实了,但结果意见是一致的,孙先生的行为是要交契税的。可能在中间的解释中,孙先生的理解产生了偏差。针对这一问题,该相关工作人员称,根据他们税收征管法规定,如果孙先生对此有异议的话,需要先缴纳契税,再对他们进行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他们也一直跟孙先生对接沟通,孙先生一直对他们的解释不认可。

对此,孙先生表示,复议、起诉岂不浪费国家司法资源,他会继续向税务部门上级反映。

(注:本文中所指的继承人为法定继承人,法定继承人是指依照法律规定的继承人,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专业人士称这种契税有争议外省有类似案例

那么,这种通过补偿其他继承人,得来的全部继承权,到底是否要缴纳一半契税?

对此,记者咨询了多位相关法律专业人士,以及相关部门专业人士。其中,一位法律专业人士表示,他们也办理过类似案件。据他了解,这种继承的房屋契税是有争议的,其原因是全国各地税务部门执行的标准不一样。虽然国家税务部门有相关文件,但到地方部门执行时,个别地方部门可能会认为这属于先继承后转让,所以就会按照转让要求继承人缴纳部分契税。

一般情况下,他们会根据法律文书进行判断。比如说,当事人可以表示继承房子,也可以表示放弃继承,要求经济补偿,这就属于物权之外的债权补偿,没有物权转让的行为。同时,法律文书中一般也写明继承权归谁所有。如果是这种情况的话,继承人不应再缴纳契税。

相似案例

近日,江苏省泰州市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在办理一起“二手房”交易房产证过户时,对法定继承人之间,继承房产时给予对方的补偿款是否应当征收契税,与当事人产生了分歧。其案由经过是:陈某死后留下一套私有房产,其法定继承人有一个儿子甲和一个女儿乙。甲和乙经协商达成以下协议:房产的所有权归甲,甲补偿乙5万元。分歧就在办理房产过户中,对甲方补偿乙方的5万元是否应当征收契税?

工作人员认为:应当征收契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法规缴纳契税。本案的当事人甲实质是在用5万元来买乙的部分房产份额,是房屋买卖行为,应当征收契税。对此决定,当事人存在异议,并向上级税务部门申请维权。

税法分析:本案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房屋买卖行为,甲乙双方对房产的分配以及补偿依旧属于继承的范畴。继承的实质是使公民的私有财产得以承续。本案的甲和乙对这套房产的分配以及补偿,实质上是所继承财产的分割,而并非《合同法》第二条规定的平等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合同行为。甲获得这套房屋产权,并非源于和乙的买卖,而是基于乙对继承权的让渡。同理,乙获得5万元补偿,也依然不是买卖房产所得。因此,法定继承者之间以给予对方补偿款形式获得房产权不需要缴纳契税。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网站)

关键词: 缴纳 契税 补偿款 房屋继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