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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要求婚姻登记场所内不得设置经营机构
发布日期: 2021-08-05 11:05:46 来源: 昆明日报

“婚姻登记机关不得设在婚纱摄影、婚庆服务、医疗保健等经营服务场所内;婚姻登记场所内不得设置上述经营机构,当事人办理登记无需穿越经营服务区域……”省民政厅日出台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婚姻登记机关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作出上述规定。

《通知》提出,各级婚姻登记机关应加强规范化建设,确保场地设置达标、人员配备达标、设施设备达标、规范管理达标、制度建设达标,满足跨省通办软硬件配备基本要求。其中明确,婚姻登记机关应在交通便利区域进行选址,并有独立的办公场所。不得设在婚纱摄影、婚庆服务、医疗保健等经营服务场所内;婚姻登记场所内不得设置上述经营机构,当事人办理登记无需穿越经营服务区域。

婚姻登记机关如何设置?《通知》明确,设置在行政服务大厅内的婚姻登记机关,应当通过独立设立办公楼层、有效隔断办公区域等措施,确保相对独立的办公环境。婚姻登记机关的布置应当宽敞、庄严、整洁,设置独立的候登大厅、结婚登记区、离婚登记室、档案室、颁证厅和婚姻家庭辅导室等功能区域;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将婚姻登记机关设置在开放式公园等区域内,优化服务环境。

值得关注的是,省民政厅明确,2021年底前,所有县(市)区级婚姻登记机关及20%以上的乡镇婚姻登记机关要设立婚姻家庭辅导室并开展相关工作,建立婚姻家庭辅导档案。婚姻家庭辅导室应当配备必要的办公设施和选择配备茶几、沙发等辅助家具和专业设备,营造私密、温馨、舒适的良好氛围。2025年底以前,60%及以上乡镇婚姻登记机关应设立婚姻家庭辅导室和颁证厅并开展相关工作。

据了解,省民政厅为全省婚姻登记机关统一开通了婚姻登记“一部手机办事通”和“一网通办”预约功能,为当事人提供便捷、高效、优质的服务。

关键词: 云南 场所 经营性机构 区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