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宠物医疗纠纷案中如何取证举证
发布日期: 2021-05-24 10:02:19 来源: 上海法治报

近几年,“撸猫”“吸狗”成为一种生活方式,养宠一族的队伍也在不断壮大,据《2020中国宠物医疗行业白皮书(行业研究报告)》显示,2020年全国城镇养宠(犬猫)主人达6294万人,宠物医疗市场规模约为400亿元。

快速增长的养宠大军,一方面繁荣了相关市场需求,另一方面,催生了源源不断的宠物医疗等相关行业的投机行为,加之,宠物医疗消费市场准入门槛较低,很多人趋之若鹜,纷纷加入进来分得一杯羹,宠物医疗行业乱象丛生,这直接导致宠物医疗纠纷案也在逐年增加。

如何取证举证

2020年8月的一天,一场特殊的葬礼在一个阴雨连绵的下午举行,田静捧着小小的骨灰盒眼泪止不住地掉,盒子里装的是她养了5年的宠物狗贝贝的骨灰。说起贝贝的死,田静泣不成声:“如果不是宠物医院救治不及时,或许贝贝现在正趴在门口等我,而不是躺在骨灰盒里。”

就在贝贝出事的一周前,田静发现贝贝呼吸、进食困难,便将它带到宠物医院进行检查治疗。经过一番检查后,医生诊断为:过敏,肾功能异常,疑似中毒。经过输液等简单治疗后,医生让田静把贝贝带回家观察。

然而刚到家没多久,贝贝出现了明显的呼吸困难,精神状况不佳,于是第二天田静又把贝贝送到了医院。见此状况,医生给贝贝拍了X光片,发现有异物卡在了贝贝嗓子里,但多次用夹子夹取均以失败告终,为避免出现窒息,医生建议进行开喉取异物手术。手术进行得还算顺利,可令田静万万没想到的是,一个半小时后,贝贝死在了医院里。

处理完贝贝的后事,田静再次跑到宠物医院讨要说法,但负责人拒不承认医院存在任何过错,更拒绝任何形式的赔偿,这让田静既气愤又迷茫,她请友人将贝贝带去宠物火化中心进行了火化,之后将该宠物医院告上了法庭。

法庭上,田静提交了宠物医院消费记录、手术过程照片、微信朋友圈截图等证据资料,并认为在第一次治疗的过程中出现诊断失误,贝贝两次就医均出现大口喘气现象,在第二次诊疗才照X光,存在误诊及治疗操作过程中违反相关规程或用药不当,这直接导致贝贝的死亡。宠物医院则提交了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动物疫病防治证书、动物诊疗许可证、用药清单、X光片、处方单、录音光盘等资料,辩称第一次治疗后,田静将贝贝带回家进食过,很可能此时吞食了异物,且在开喉手术实施前,向田静告知了实施手术的危险性,并无过错。

2021年1月5日,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认为“原告在本案中并未提供证据证明被告在对宠物狗的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故原告应承担举证不利的相应法律后果”,并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

“饲主们在享受宠物们带来的快乐的同时,遇到的麻烦也越来越多,进宠物医院、宠物诊所的人也越来越多,随之而来的宠物医疗纠纷与日俱增,大部分饲主就像田静一样不知道如何取证和举证。”潘婳是泰和泰(深圳)律师事务所的一名律师,对宠物“医闹”案件有深入研究,并在宠物行业法律风险、医疗服务合同纠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及赔偿费用计算等方面有着比较独到的建树,开展过多次关于宠物“医闹”的讲座。

“我所讲的宠物‘医闹’是指因宠物在动物医院或动物诊所诊疗过程中或之后出现损伤、死亡,在宠物主人与医院/诊所之间引起的索赔纠纷。”针对此案,潘婳律师说:“人的医疗纠纷与宠物医疗纠纷的举证责任存在很大差异。关于人的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民法典》的‘侵权责任’编第六章对医院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的义务进行了明确规定,且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明确列举了适用过错推定原则的情形,即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的,推定医疗机构存在过错,除非医疗机构有证据证明其在诊疗活动中不存在过错。所以,总的来说,医院需承担较大的举证责任。但宠物医疗纠纷并不能适用前述法律规定,相较而言是严格执行‘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而该案中原告最大的问题是将涉案宠物尸体进行了处理,无法进行尸检,因此无法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宠物医院有过错。所以,建议饲主在宠物死亡之后,一定不要着急对其进行掩埋、火化,以便于尸检取证。”

然而,记者发现,目前并没有专门针对动物进行尸检的法医及鉴定机构,对此潘婳律师给出了三种解决方案,第一,饲主与宠物医院共同约定第三方医院进行尸检;第二,请法院指定相关宠物医疗机构等进行尸检;第三,请求当地畜牧兽医局进行鉴定。

除此之外,潘婳还建议饲主,首先从获得宠物开始,要留存与其相关的各种票据、资料、照片等原始资料,其次带宠物看病一定要去有资质的正规医院,并在诊疗过程中尽最大可能留存检查、治疗、手术等记录。一旦发生纠纷,要及时封存宠物的病历,保管好相关的医疗单据、医疗费用证明等,这些重要证据是有效索赔的关键。

精神损失费该不该赔

“我已80岁高龄,老伴儿去世后,我一直与女儿、外孙女一起生活,外孙女怕我孤独从外面抱回来一只小猫,叫小胖,陪着我,小胖曾给我一度萎靡的老年生活带来了不少乐趣。不幸的是,我的外孙女之后因病去世,我痛苦万分,几乎将所有的哀思与所剩无几的后半生全部寄托在了小胖的身上。”这是一名叫陈之勇的老人在一起他与某宠物医院的财产损失赔偿纠纷案中的一段辩词,辩词中提及的小胖是一只陪伴了他11年的老猫。

一次,小胖不小心吞食了异物,送至宠物医院后因输液无好转,医生便进行了胃部取出异物手术,但术后不久小胖的腹部伤口不断溢出脓血,经检查发现腹腔严重感染,虽经全力救治,小胖还是死了。

小胖的离去对陈之勇造成了致命的打击,突发心肌梗死,经120急救人员抢救才捡回一条命。沉痛不已的陈之勇将该宠物医院告上了法庭,其中要求医院赔偿其精神损失费等各项费用两万余元。

一审判决认为,陈之勇要求的各项损失均无据可依,不予支持。陈之勇遂提起上诉,但也以“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而告终。

在该案中,陈之勇因小胖的死亡而导致了巨大的精神损失,甚至由此引发了疾病,但对于其精神损害赔偿的要求法院不予支持。

在宠物医疗纠纷案中,大部分的饲主都会主张精神赔偿,宠物从某种程度上来讲,已经成了很多人的精神寄托。潘婳说:“事实情况也是如此,人们养宠物的目的也基于此。但在法律上,宠物尚属于财产范畴,所以法院会认为本案‘不存在可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格权利或其他人格利益等受到侵害的情形’,原告关于自己与宠物犬之间存在特殊感情等理由亦不足以认定宠物犬属于原告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

而潘婳也介绍,随着我国司法的进步与完善,部分法院将宠物的伤亡给饲主造成的精神损害考虑进来。因此,在近两年的几起宠物医疗案件中,法院支持了饲主主张的精神损失部分,《民法典》第1183条也规定“因故意或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2020年10月,一起宠物医疗纠纷案在广西某法院开庭,原告冯瑶饲养的纯种法国斗牛犬嘟嘟因病送至某宠物医院进行诊治,结果因宠物医院看管不利,嘟嘟走失,截至开庭当日仍未寻回,这给冯瑶造成了精神伤害。自从嘟嘟走失后,冯瑶茶不思饭不想,瘦了好几圈,有时候看见家里嘟嘟的用品,会不自觉地落泪,冯瑶一度觉得要抑郁了。

在该案判决中,法院就判令宠物医院赔偿冯瑶精神损失费5000元,判决书中写道:案涉斗牛犬作为原告饲养多年的宠物,显然不同于一般的财产。按一般常理,饲主在饲养宠物过程中会投入较多精力,与宠物之间形成了较为亲密的关系,并对其寄托了特别的感情,因此宠物死亡所致饲主的损失也不应简单等同于重新购买同类宠物所花费的款项,还应考虑到饲主因此所致的精神损失因素。

宠物的价值如何确定

妮妮是一条马尔济斯犬,六年前,杜燕花了两万元从朋友手里买到了妮妮。杜燕异常喜欢妮妮,给它吃进口狗粮,一星期最少洗两次澡,天天给它梳理体毛。平日里,杜燕更是跟妮妮形影不离。2019年11月的一天,妮妮一反常态没有跑到门口接刚下班的杜燕,趴在窝里懒得动弹,而且吃进去的东西很快就会吐出来。杜燕第一时间把妮妮带到了宠物医院,医生经过检查初步判定妮妮子宫里可能有蓄脓。后医生建议进行子宫摘除术,留院观察三天。然而术后的第二天早上,医护人员发现妮妮已经奄奄一息,经全力抢救,妮妮当天下午还是死了。

宠物医院跟杜燕进行了赔偿协商,并把妮妮的医疗费、丧葬费等赔偿给杜燕。但杜燕认为,上述费用远远不足以赔偿她的损失,尤其是对于妮妮的购买费、饲养费存在巨大争议。据此,杜燕将宠物医院告上法庭。

2020年9月10日,法院对此案作出了判决,判决书称:关于原告主张的宠物犬市场价,当事人对于宠物犬品种存在争议,且原告未提供直接证据足以证明,结合宠物犬年龄等,本院酌情予以确定。关于原告主张的宠物犬饲养费,缺乏依据,本院难以支持。

潘婳表示:“一般在该类案件中,饲主都以当初购买宠物的价格作为依据主张权利,但此前的《侵权责任法》及现在已经施行的《民法典》均有明确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该规定背后的法理其实也比较符合人们朴素的认知以及法律的公平合理原则。比如,对于饲主而言,在购买宠物之后和宠物伤亡前这段时间内,饲主已然享受到了宠物带来的快乐和陪伴,类似于其他资产存在折旧率的问题。所以在该宠物市场价格下降的情况下,还以购买时的价格作为损失赔偿依据对侵权人而言就不太合理。当然,在宠物市场价格上涨的情况下,如果以当初宠物购买价格作为依据,饲主获赔后也无法买到一个相同的宠物,对饲主而言也不公平。虽然不能以当初购买宠物的价格作为损失赔偿的依据,但饲主还是要格外注意,在购买名贵宠物时一定要留存购买发票、宠物血统证书等购买凭证,以便法院合理确定损失发生时宠物的市场价值。”

此外,记者了解到,一般医疗宠物纠纷案件中,涉案宠物的价值分为四部分:购买价值、饲养支出、技能价值和宠物用品支出。潘婳认为,饲养和宠物用品消耗的费用无论是否发生事故都必然要支出,故一般该等主张不会获得法院支持。据相关宠物界业内人士介绍,如果涉案宠物已消失,宠物的购买价值还可以根据涉案宠物的视频、照片,以及身材、耳朵等部位的情况进行评估。技能价值可以通过看视频,判定宠物是否掌握了技能,而技能的掌握需要宠物饲养人投入时间和精力,是宠物使用价值的体现,应予以认定。

如何减少纠纷的发生

“目前我国的法律尚未承认宠物的独立法律地位,被划分为财产,法院围绕宠物产生的纠纷往往按照财产损害纠纷或合同纠纷进行处理,且举证责任、赔偿责任的界定尚存在很大争议,所以宠物主人常处于被动地位。”泰和泰(深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廖炜冕给出了相关建议。

首先,给自己的爱宠看病时,饲主一定要选择有资质的宠物医院以及有兽医资格证的医生,有必要的话可以多换几家医院进行确诊。

其次,宠物主人要仔细阅读医院内的相关治疗条款和收费标准,保留相关凭证和检查结果,同时宠物医院采取治疗措施时也要向宠物主人充分说明治疗方案等,必要时签署知情同意书等书面文件。宠物主人也要尽可能详尽地向医生描述宠物的病情,就宠物的用药、治疗等情况与医生进行充分沟通。最后,诉诸法律不是唯一解决问题的方式,当发生医疗纠纷时可以先与医院进行调解,一般所在街道都设置了调解委员会,作为兽医主管机关的畜牧局也会进行调处,必要时再诉诸法律,但切忌不要采取拉横幅、放花圈、堵门等真正医闹的方式维权,这样的违法行为会使得自己更加被动,甚至会触犯法律。

此外,中国农业大学动物医学院教授林贵德建议,我国要制定相关的法规政策,确定动物医疗纠纷的解决处理流程,依法规范和处理宠物医疗纠纷时根本对策,探索建立动物诊疗机构及兽医师信用“黑名单”制度。要设立专门的动物诊疗事故鉴定机构或宠物诊疗纠纷处理机构,便于宠物医疗纠纷处理的法制化,增加各方对宠物诊疗纠纷处理的信任度。

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副主任、中国兽医协会副会长兼秘书长辛盛鹏认为:“宠物医疗行业也要有统一的疾病诊疗标准。一方面一定要按照行业的规章制度规范运营,取得必要的资质证明,也要聘请具有执业资格证书的兽医进行诊疗活动;另一方面要做好诊疗程序、护理等方面的内部规范管理,进行手术或其他重大医疗诊治活动前一定要让宠物主人亲自查阅并签署告知书、风险提示书等文件,并妥善保管该等文件、病例及各环节诊疗记录;再者,提高医生的素质及业务水平,价格上实现透明合理。同时,我们协会也期待着既懂法律又懂兽医知识的律师服务于宠物医疗行业。”

关键词: 宠物 医疗 纠纷案 举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