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出口的“赠与”就一定要兑现吗?社会公益性质的赠与不能随便撤销
发布日期: 2022-07-26 09:45:57 来源: 柳州晚报
陈先生年幼时家境贫寒,他17岁那年,父亲的离世让他不得不一度辍学打工,支撑起风雨飘摇的家。后来,在乡亲们的资助下,他勉强读完大学。如今,陈先生名下的连锁店遍布家乡,成为创业者的榜样,更为可贵的是,他一直不忘反哺乡亲,回报社会。
今年春节期间,陈先生回了趟老家,看到当地的学校教学楼和校舍破烂不堪,通往学校的路坑坑洼洼,心里很不安。于是,陈先生发动当地几位经济条件较好的同乡捐款重建学校。在宴席上,大家都很踊跃,纷纷表示要捐款。校长怕夜长梦多,掏出拟好的赠与合同让大家签了字。春节过后,陈先生联系了表过态的老乡,但令人沮丧的是,捐款不是“反悔”就是“缩水”,各有各的理由。
那么,说出口的“赠与”,就一定要兑现吗?
【律师观点】广西华尚律师事务所黄华律师认为:一般的赠与合同,赠与人是可以撤销的,撤销权行使的前提是赠与的财产还没有转移,也没有经过公证。如果财产已经转移到受赠人手上时,就不能反悔了。有些赠与合同,当事人双方已经履行了正式的仪式,即公证;有些赠与合同,具有社会公益性和道德义务的性质,一旦撤销,就会给受赠人带来内心伤害,比如对灾区或贫困地区的捐款。这些赠与是要兑现的。本案中对学校的捐赠,即属于社会公益性质的赠与,是不能随便撤销的。
【法理出处】《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第六百六十条:“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请求交付。依据前款规定应当交付的赠与财产因赠与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毁损、灭失的,赠与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杨好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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