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科商网
九江市同一历史建筑五年内只能申请一次修缮补助资金
发布日期: 2021-07-15 16:41:31 来源: 浔阳晚报

7月1日,市政府办公室印发《九江市历史建筑修缮管理办法》,这是我市进一步加强历史建筑保护的具体举措,将有力推进历史建筑修缮管理工作走向具体化、标准化、规范化轨道。《办法》自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我市高度重视历史建筑的保护与利用,目前全市各地已公布历史建筑676处(其中市中心城区101处),保存了大量不可再生的历史文化遗产。为加强历史建筑保护,规范历史建筑修缮管理,根据国务院《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和《九江市历史建筑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九江市历史建筑修缮管理办法》。《办法》共16条,内容含有适用范围、修缮主体、修缮分类和修缮费用等,确定了适用于《九江市历史建筑保护条例》内规定的市中心城区范围内历史建筑的修缮管理。

办法规定:历史建筑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将历史建筑修缮管理职责落实到相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相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对辖区内历史建筑开展日常巡查,并定期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通报巡查情况。

办理历史建筑修缮规划审批,保护责任人应当向市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申请书;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的修缮设计方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经批准的修缮工程竣工后,保护责任人应当在一个月内将修缮工程过程中形成的文字、图纸、图片、影像、电子文本等档案资料,提交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历史建筑修缮费用由保护责任人承担,对列入年度计划的历史建筑修缮市财政给予适当补助,补助标准根据其产权性质及修缮工程造价确定。

同一历史建筑五年内只能申请一次修缮补助资金,因不可抗力导致同一历史建筑在五年内再次面临损毁危险的除外。

修缮补助资金的使用应当专款专用,补助资金的预算申请、使用管理、发放等按照市财政资金管理有关规定执行。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弄虚作假、挪用、侵占,否则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有关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历史建筑修缮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本办法规定,申请人通过弄虚作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修缮补助资金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关键词: 历史建筑 补助 资金 九江

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