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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农机购置补贴农业机械实施“国四”排放标准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2-11-30 14:12:14 来源: 青岛市农业农村局


【资料图】

各区市农业农村局,有关农机生产销售企业,购机者:

按照生态环境部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于2020年12月联合发布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三、四阶段)》(GB 20891-2014)修改单,及其配套技术规范《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污染物排放控制技术要求》(HJ1014-2020)规定,2022年12月1日起,所有生产、进口和销售的560kW以下非道路移动机械及其装用的柴油机应符合国家第四阶段排放标准要求(简称“国四”)。

根据农业农村部农业机械化总站《关于做好柴油机排放标准升级农业机械试验鉴定获证产品信息变更等相关工作的通知》,自2022年12月1日起,不再发放“国三”排放产品的鉴定证书,原鉴定合格的“国三”产品不得将所获证书用于申请购机补贴、政府采购和技术推广等相关活动。已受理的“国三”排放的鉴定产品应在12月1日前完成鉴定并发放鉴定证书,如未完成鉴定的已受理产品,应将受理产品配套发动机变更为“国四”排放发动机后再开展鉴定,并在产品规格表中发动机型号设计值中加注排放阶段。2022年12月1日前,鉴定信息变更确认后的“国四”产品与原“国三”产品共同使用一个证书。

对2022年11月30日(含)前购置的符合政策规定的“国三”农机产品(以发票日期为准),申请办理补贴日期截止到2022年12月31日。2022年12月1日(含)后购置的柴油农业机械(以发票日期为准),应符合国家第四阶段排放标准,否则不能享受农机购置补贴。

农机排放由“国三”升至“国四”,是技术的一次系统性升级,有利于加快推动农业机械向绿色、高端的转型发展。此项工作行业影响面广、社会关注度高,既是一项需要动员全系统、全行业、全社会通力协作的系统性工作,也是一项事关农民切身利益的群众性工作。请各区市农业农村部门做好政策的宣传和解释工作,严格补贴机具核验。各有关农机生产销售企业要严格落实主体责任,按要求做好“国四”产品的投档、销售工作。请广大购机者按要求进行补贴机具的购买及申报。

青岛市农业农村局

2022年11月28日

关键词: 农业机械 排放标准 农机购置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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