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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指南实施细则公布
发布日期: 2022-05-26 17:31:15 来源: 昆明信息港

为认真落实长江保护法,日,云南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级有关部门结合云南实际,编制了《云南省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指南实施细则(试行,2022年版)》(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实施细则》中提出了14类禁止项目,并正式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建议。

《实施细则》规定,不符合全国和省级港口布局规划以及港口总体规划的码头项目禁止建设。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禁止投资建设项目,生态保护红线内、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原则上禁止人为活动;其他区域严格禁止开发、生产建设活动。在金沙江、赤水河、乌江和等水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长江流域禁捕水域开展天然渔业资源生产捕捞。

《实施细则》提出,在开发和利用方面,自然保护区内禁止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禁止任何人进入。在风景名胜区内禁止开山、采石、开矿、开荒、修坟立碑等破坏景观、植被和地形地貌的活动以及修建储存爆炸、易燃、放射、毒害、腐蚀物品的设施;禁止违反风景名胜区规划,在风景名胜区内设立各类开发区和在核心景区内建设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以及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其他建筑物。

在湿地公园保护方面,禁止擅自征收、占用国家湿地公园的土地。禁止在国家湿地公园内开(围)垦、填埋或者排干湿地;截断湿地水源;挖沙、采矿,倾倒有毒有害物质、废弃物、垃圾;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和迁徙通道、鱼类洄游通道;滥采滥捕野生动植物,引入外来物种;擅自放牧、捕捞、取土、取水、排污、放生等破坏湿地及其生态功能的活动。

为更好地保护水源,《实施细则》指出,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风景名胜区内的水源、水体应当严加保护,禁止污染水源、水体,禁止擅自围、填、堵塞水面和围湖造田等。

此外,《实施细则》还要求,各行业主管部门要依法履行对本实施细则实施的监管职责,并逐步完善本行业有关管理措施,确保一切投资建设活动都以不破坏生态环境为前提;各州、市人民政府是落实本实施细则的责任主体,要结合自身实际,严格贯彻执行。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相关规定的,将依规依纪依法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公开征求意见时间截至2022年6月18日,欢迎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就《云南省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指南实施细则(试行,2022年版)(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和建议,修改意见请发送至邮箱ynstcb@163.com,并注明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关键词: 码头项目禁止建设 云南省长江经济带 认真落实长江保护法 征求意见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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